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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7-02来源:admin浏览次数:1550次
    发布时间:2009-7-2

鄂水利建函〔2009〕25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领导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办公厅批复的水利部新的“三定”方案(国办发〔2008〕75号),已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纳入水行政管理范畴。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对参与工程建设各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纳入本部门主要工作范畴。

二、适应形势,建立完善质量监督体系

    党中央、国务院为扩大内需,进一步加大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我省水利水电工程进入新一轮建设高峰,特别是水库加固、安全饮水、灌区续建配套、泵站改造、小型农水工程、中小河流防洪等一大批工程即将开工,水利建设呈现出点多面广、任务繁重的新格局。我省现行的省、市两级质量监督体制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根据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质量监督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质量监督员,在市州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范围可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形成真正覆盖全省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网络体系。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质量监督机构时,应同时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三、落实经费,保障质量监督工作顺利实施

    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取消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收费的实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性质及经费现状,抓紧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理解、支持,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同时,要加强与同级人事编制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范围。

四、突出重点,认真做好新时期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认真做好新时期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切实做好质量监督前期准备工作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要求,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填写《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件1),同时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文件,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及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概算、图纸;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3、项目监理机构成立文件及监理人员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

    4、项目施工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及主要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质量监督机构审核项目法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符合规定的签发《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确定工程的监督形式和主要工作内容,并明确项目质量监督联系人。

    (二)及时确认批复项目法人报送的项目划分

    按照有关规定和规程要求,对于项目法人报送的项目划分,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及时确认批复。

    (三)认真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划分确认批复后,应制定项目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或质量监督工作大纲,一般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概况、监督依据、范围和方式、主要监督内容,监督控制要点、工程实体质量检测要求、施工质量核定(备)、评定程序等。

    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监督工程采取巡回检查方式,应在以下重要阶段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主体工程开工或重要基础施工前(含重要隐蔽工程);重要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和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项目法人应在以上重要阶段开工或者验收前3-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监督。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项目法人应即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到现场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

    其他时间为不定期巡回抽检。各参建单位应认真配合并填写《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现场检查表》(见附件2)。项目质量监督巡查结束后,对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情况要填写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格。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监督巡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以“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通知书”或“质量监督检查意见”的形式通知相关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可发布质量监督情况通报或质量监督简报,必要时可抄报上级质量监督机构。

    (四)严格做好法人验收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核定(备)

    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列席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单位工程验收、中间机组启动验收等法人验收活动,对以上验收活动的质量评定工作进行监督,并做好重要隐蔽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核备、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核备(核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等。

    (五)认真做好政府验收工程质量评价工作

    工程质量评价意见或质量监督工作报告是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等政府验收时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是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的具体体现。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要通过书面形式,反映质量监督工作情况,根据水利行业现行的质量评定规程要求,提交相应报告,对工程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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